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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盐城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连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连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561号原告:盐城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沿海西路68号30幢105室。法定代表人:郭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耀,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连兵,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盐城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连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盐城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盐城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