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刑更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俊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俊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刑更432号罪犯唐俊,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衡州监狱服刑。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5)祁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17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唐俊在服刑期间有严重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俊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南审 判 员 李芳仪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