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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刑更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俊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俊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刑更432号罪犯唐俊,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衡州监狱服刑。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5)祁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17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唐俊在服刑期间有严重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俊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南审 判 员  李芳仪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