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段绍勇与郑学刚谷春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绍勇,谷春平,郑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84号��请人段绍勇,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被执行人谷春平,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被执行人郑学刚,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段绍勇申请执行郑学刚、谷春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45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16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谷春平所有的的房产已分别抵押给银行和他人。除此外,经本院两次“四查”“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段绍勇申请执行郑学刚、谷春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渝0111执1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宋 雪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国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