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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娟、刘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刘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王娟,女,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被执行人:刘立,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4)胶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风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