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钟景万与钟景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景万,钟景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特30号申请人:钟景万,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钟景江,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钟景万申请宣告钟景江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钟景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死亡宣告申请。本院认为,在死亡宣告判决作出前,申请人申请撤回死亡宣告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熊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航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