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美玲与苏政林、卞惠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玲,苏政林,卞惠芳,苏泽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816号原告:杨美玲,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列,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被告:苏政林,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被告:卞惠芳,女,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被告:苏泽罗,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原告杨美玲与被告苏政林、卞惠芳、苏泽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杨美玲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美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美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532.5元,减半收取766.25元,由杨美玲负担。审 判 员 胡贵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成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