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孔思丁与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思丁,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159号原告:孔思丁,女,1988年1月21日,彝族,住蒙自市。被告: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个旧市金湖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甘薇,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孔思丁与被告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孔思丁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思丁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思丁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孔思丁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桂传毅审 判 员 许 迪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