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283号原告:黄某,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郑某,女,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何伟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姜利君书 记 员 X 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