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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283号原告:黄某,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郑某,女,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何伟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姜利君书 记 员 X 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