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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6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包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春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208号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双梅小区玫瑰苑11幢二层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513384151。法定代表人:费智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灵燕,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包春艳,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