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连兰兰、林妹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兰兰,林妹兰,林细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5执222号申请执行人:连兰兰,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林妹兰,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林细同,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兰兰与被执行人林妹兰、林细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林妹兰、林细同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报告财产,但其未履行。经执行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妹兰、林细同的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妹兰、林细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公布。申请执行人连兰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吴梅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荣灿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