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0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刘建康、张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刘建康,张霓,留春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012号之一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住所地青田县。负责人:陈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洋、项伟峰,系该行员工。被告:刘建康,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张霓,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留春海,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刘建康、张霓、留春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负担。审判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