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郑三亮与高玉升、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三亮,高玉升,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55号申请执行人郑三亮,男。被执行人高玉升,男。被执行人张娟,女。本院执行的郑三亮与高玉升、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三亮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从2014年3月29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经支付利息2万元,在履行时予以扣除)。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080元、申请执行费48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8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