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艾麦提·麦合木提、玉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麦提·麦合木提,玉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刑初56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麦提·麦合木提,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辩护人张帆,上海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玉某某,男,1989年5月9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辩护人张献忠,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7〕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麦提·麦合木提、玉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麦提·麦合木提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张帆、被告人玉某某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张献忠、翻译人员美丽古丽·司马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晚,被告人艾麦提·麦合木提、玉某某伙同阿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至本市杨浦区双阳路XXX号-4临门口附近,被告人艾麦提·麦合木提、玉某某望风,阿某某尾随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胡某某,窃得胡放于外套左侧口袋内的一部华为牌手机后逃逸。同年1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在侦破他案时,在本市杨浦区大连路XXX号海上海广场“丁俊晖桌球房”内抓获被告人艾麦提·麦合木提、玉某某,二人到案后主动交待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艾麦提·麦合木提及其辩护人张帆、被告人玉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献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监控视频截图,逃逸路线图,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受案登记表、接报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艾麦提·麦合木提、玉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艾麦提·麦合木提、玉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艾麦提·麦合木提、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艾麦提·麦合木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艾麦提·麦合木提、玉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艾麦提·麦合木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玉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艾麦提·麦合木提、玉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分别在辩护人张帆、张献忠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艾麦提·麦合木提、玉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艾麦提·麦合木提、玉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艾麦提·麦合木提、玉某某系从犯,依法均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艾麦提·麦合木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麦提·麦合木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艾麦提·麦合木提、玉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