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司惩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皖04司惩2号被罚款人: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9483307R。法定代表人:傅崑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2017)皖04民终617号,上诉人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应提交而未提交相关证据,在二审中提交了该证据,因该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本院予以采纳,但对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本院予以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限在2017年8月15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