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3123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静与德宏州盈江县兆能木业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德宏州盈江县兆能木业有限公司,苏斌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281号原告:刘静,女,汉族,1975年7月19日生,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告:德宏州盈江县兆能木业有限公司。住址:盈江县仕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国昌,德宏州盈江县兆能木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苏斌,德宏州盈江县兆能木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22层11-13房间。原告刘静诉被告德宏州盈江县兆能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苏斌福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刘静于2017年7月13日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静在案件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静自愿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 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思宣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