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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特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辽宁联合日邮汽车分拨有限公司与李世宏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联合日邮汽车分拨有限公司,李世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特115号申请人:辽宁联合日邮汽车分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世宏。申请人辽宁联合日邮汽车分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世宏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仲字[2017]38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银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丁广昱、代理审判员李元旬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核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辽宁联合日邮汽车分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联合日邮汽车分拨有限公司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辽宁联合日邮汽车分拨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申请人辽宁联合日邮汽车分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银华审 判 员  丁广昱代理审判员  李元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