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3744黄某某与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744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武宁,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送达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时,了解到被告并不在该地址居住,后送达人员将此情况反馈给原告并要求其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但原告未提供。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符合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对被告住址也无法进行查证,可以认定原告在起诉时没有明确的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800元,依法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德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