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5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得胜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5执159号被执行人:王得胜,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本院移送执行的(2015)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得胜盗窃罪一案,执行标的1107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得胜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徐安世审判员 赵憧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