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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5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得胜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5执159号被执行人:王得胜,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本院移送执行的(2015)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得胜盗窃罪一案,执行标的1107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得胜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徐安世审判员  赵憧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