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金明义与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义,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91民初456号原告:金明义,男,194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被告: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号火炬大厦*楼*号。法定代表人:洪永扬,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被告: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保康县城关镇牌坊湾村。法定代表人:洪位,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原告金明义与被告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明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明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25日按月息1.5%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为止)、违约金1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金明义由金喜梅介绍,于2016年3月15日在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的担保下,借给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现金3万元,并签有借款合同和借据,约定利息1.5%,月结月清,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2016年7月22日,二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今被告已搬离原办公处,经多方打听,才在三桥西南际华家纺后院商盟大厦5楼找到办事处,并称用别人的东西抵账无钱还款。现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举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当庭审核,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5日,原告金明义由金喜梅介绍,在襄阳市樊城区米公路的九悦天城小区,与被告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金明义借给被告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现金3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6年3月15日至同年9月14日止,利息为每月1.5%,按月支付,合同到期后5日内支付本金。被告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同时还约定违约责任:“如果乙方(被告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不归还甲方(原告金明义)出借的本金及利息,那么丙方(被告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在替乙方归还给甲方后,丙方有权向乙方追回剩余款项,同时乙方支付借资本金的5%作为违约金给丙方。如果丙方也逾期不归还甲方出借的本金及利息,同时丙方支付借资本金的5%作为违约金给甲方”。同日,原告金明义将借款30000元交付给被告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出具收款凭证一份。2016年7月22日,二被告向原告金明义出具还款承诺通知书一份,以所到款项不足以不足以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为由,请求按照合同到期的时间先后,先还本金,后付利息,并承诺于2017年8月25日前付清借款本息,由被告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至还清借款为止。后被告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搬离经营场所。2017年春节前,原告金明义经寻访,找到卧龙大桥北端的际华家纺后院商盟大厦5楼,向被告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催要借款,工作人员称无钱还款,可以瓷砖抵债,原告不同意,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金明义借款,原告金明义依约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现被告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承诺的还款期限虽然未届满,但被告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在未通知原告金明义的情况下,搬离经营场所,并称无钱还款,以物抵债,其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金明义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告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还本付息。被告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借款本息的保证人,被告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不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金明义有权要求被告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原告金明义主张二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由被告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支付。综上所述,原告金明义主张被告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25日按月息1.5%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为止)、违约金1500元的诉讼请求,应以本院评述为准,不符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金明义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25日按月息1.5%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二、被告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三、限被告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金明义违约金1500元。四、驳回原告金明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被告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啸审 判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云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建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