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特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贾甲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甲,段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559号申请人贾甲。申请人段某某。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贾甲、段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詹宏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于2017年5月26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财产分割:谷城县石花镇御景城2栋22楼2204号有住房一套,约164㎡和谷城县城关镇兰庭二期有住房一套,约141㎡,归婚生子贾蜀飞所有,男女双方均有居住权。二:子女抚养:婚生子贾蜀飞,现年18岁(在读),婚生子由男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的一切费用由男方一人承担,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子18周岁以后随父随母有他自己选择。三:债权债务:婚姻存续期间有债权债务(房贷)。石花镇御锦城房屋贷款,由男方承担。谷城县城关镇兰亭二期房贷,由女方承担。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