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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栗红光、兰素平、张杨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栗红光,兰素萍,张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098046-6。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卫,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栗红光,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执行人:兰素萍,女,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执行人:张杨,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栗红光、兰素平、张杨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栗红光、兰素平、张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国审判员  殷 力审判员  刘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占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