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栗红光、兰素平、张杨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栗红光,兰素萍,张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098046-6。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卫,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栗红光,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执行人:兰素萍,女,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执行人:张杨,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栗红光、兰素平、张杨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栗红光、兰素平、张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国审判员 殷 力审判员 刘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占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