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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5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姜宝与布和巴特尔、特格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宝,布和巴特尔,特格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5民初1278号原告:姜宝,男,汉族,1966年4月22日出生,牧民。被告:布和巴特尔,男,蒙古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牧民.被告:特格希,男,蒙古族,1991年10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宝诉被告布和巴特尔、特格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宝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姜宝承担。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塔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