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5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姜宝与布和巴特尔、特格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宝,布和巴特尔,特格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5民初1278号原告:姜宝,男,汉族,1966年4月22日出生,牧民。被告:布和巴特尔,男,蒙古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牧民.被告:特格希,男,蒙古族,1991年10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宝诉被告布和巴特尔、特格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宝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姜宝承担。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塔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