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财保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淮南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财保215号之一复议申请人:淮南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法定代表人:朱运,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昌玲,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忠,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厦湖��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许欣华,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虎,江苏金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皖0403财保21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淮南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淮南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复议称,我公司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在淮南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现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淮南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且贵院作出了(2017)皖0403财保2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我公司名下37套别墅,价值2亿多元。我公司认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及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标的额为2500万元,但贵院实际查封了我公司2亿多元的财产,本次保全系超标的查封。故我公司复议至贵院,请求:立即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或者只查封价值2500万元相当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7)皖0403财保21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淮南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嶺秀山南”项目(小区)的7#-101/101/201/301/301阁等37套房屋进行了查封,后淮南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复议,认为本院查封的房屋价值超出了财产保全申请的标的,要求解除查封或者对查封财产予以变更。后双方经本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1.解除对淮南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嶺秀山南”项目(小区)的7#-101/101/201/301/301阁等27套房屋的查封(详见清单);2.继续查封淮南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嶺秀山南”项目(小区)的60#-102/102/202/302/302阁等10套房屋(详见清单)。因双方已对财产保全变更达成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2017)皖0403财保21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继续查封被申请人淮南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嶺秀山南”项目(小区)的60#-102/102/202/302/302阁、61#-101/101/201/301/301阁、61#-102/102/202/302/302阁、90#-101/101/201/301/301阁、90#-102/102/202/302/302阁、90#-103/103/203/303/303阁、90#-104/104/204/304/304阁、92#-101/101/201/301/301阁、92#-102/102/202/302/302阁、86#--102/102/202/302/302阁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二、撤销本院(2017)皖0403财保215号保全民事裁定,立即解除对淮南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下“嶺秀山南”项目(小区)的7#-101/101/201/301/301阁、7#-102/102/202/302/302阁、7#-103/103/203/303/303阁、7#-104/104/204/304/304阁、7#-105/105/205/305/305阁、7#-106/106/206/306/306阁、39#-101/101/201/301/301阁、39#-102/102/202/302/302阁、40#-101/101/201/301/301阁、40#-102/102/202/302/302阁、41#-101/101/201/301/301阁、41#-102/102/202/302/302阁、42#-102/102/202/302/302阁、43#-101/101/201/301/301阁、43#-102/102/202/302/302阁、51#-101/101/201/301/301阁、51#-102/102/202/302/302阁、51#-103/103/203/303/303阁、51#-104/104/204/304/304阁、52#-101/101/201/301/301阁、52#-102/102/202/302/302阁、52#-103/103/203/303/303阁、52#-104/104/204/304/304阁、53#-101/101/201/301/301阁、53#-102/102/202/302/302阁、53#-103/103/203/303/303阁、60#-101/101/201/301/301阁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小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XX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