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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姚延玲、王其锋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延玲,王其锋,王其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817号申请执行人:姚延玲,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其锋,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其利,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延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其锋、王其利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5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