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姚延玲、王其锋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延玲,王其锋,王其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817号申请执行人:姚延玲,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其锋,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其利,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延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其锋、王其利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5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