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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48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4816陈炜炜与周佳伟、茅添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炜炜,周佳伟,茅添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816号之一原告:陈炜炜,男,198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军,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佳伟,男,1994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被告:茅添宇,男,199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原告陈炜炜与被告周佳伟、茅添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陈炜炜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炜炜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炜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陈炜炜负担。审判员 管 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亚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