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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临汾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蔡亚盛、杨阿萍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汾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蔡亚盛,杨阿萍,李怀宁,古县宏盛达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02民初2497号原告:临汾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江豹,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直荣,公司员工。被告:蔡亚盛,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古县。被告:杨阿萍,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怀宁,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古县。被告:古县宏盛达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宏伟,董事长。原告临汾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小企业公司)与被告蔡亚盛、杨阿萍、李怀宁、古县宏盛达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宏盛达公司)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小企业的委托代理人范江豹、郭直荣、被告李怀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亚盛、杨阿萍、宏盛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代偿款1563000元、借款7万元、代偿利息款191205元以及从代偿之日(2017年2月24日)、借款之日(2015年6月29日)、代偿利息之日(2016年10月31日)起的利息,每月按2分计息,上述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怀宁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认可,不清楚蔡亚盛还了多少钱,我已经尽我的能力偿还欠款,现在没有能力还钱了。蔡亚盛、杨阿萍、宏盛达公司未到庭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被告杨阿萍、蔡亚盛与原告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原告同意为二被告借款270万元提供担保。2014年11月26日,被告蔡亚盛、杨阿萍、李怀宁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尧都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贷款中心借款27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11月15日。原告向尧都区农村商业银行提供了担保。被告宏盛达公司、李怀宁为被告蔡亚盛、杨阿萍的债务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原告代偿蔡亚盛、杨阿萍债务之日起两年。2015年6月29日,被告李怀宁、蔡亚盛向原告借款7万元。2016年10月31日,原告向尧都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利息4笔,分别为10145.94元、2107.36元、178938.66元、13.5元,共计191205.46元。2017年2月24日原告向尧都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归还了借款本息1563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递交的委托担保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代偿证明、支付利息凭证、借条等证据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蔡亚盛、杨阿萍、李怀宁向尧都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270万元提供了担保,由于被告蔡亚盛、杨阿萍、李怀宁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向尧都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了借款本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蔡亚盛、杨阿萍、李怀宁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宏盛达公司、李怀宁为该笔借款向原告提供了反担保,且双方约定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对原告要求被告宏盛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李怀宁、蔡亚盛向原告借款7万元,应由二被告承担责任,被告宏盛达公司并未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对原告要求被告宏盛达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之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亚盛、杨阿萍、李怀宁偿还原告代偿款191205.46元,并承担自2016年10月3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银行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蔡亚盛、杨阿萍、李怀宁偿还原告代偿款1563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2月2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银行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古县宏盛达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两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李怀宁、蔡亚盛归还原告借款7万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以上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216元减半收取10608元,由被告蔡亚盛、杨阿萍、李怀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云燕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青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