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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诉吴玉廷、徐莲和、宋文良、徐春莲、徐宝华、张力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吴玉廷,徐莲和,宋文良,徐春莲,徐宝华,张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9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大厦扩建工程中心区29委101。法定代表人:闫成飞,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品钰,男,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吴玉廷,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徐莲和,女,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宋文良,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徐春莲,女,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徐宝华,女,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张力,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诉被告吴玉廷、徐莲和、宋文良、徐春莲、徐宝华、张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玉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