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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太合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太合,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419号申请执行人:李太合,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华,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太合与冯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冯华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太合询问,申请执行人李太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冯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冯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太合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驰审判员 曹学昱审判员 林 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力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