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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殿义与被执行人郭玉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殿义,郭玉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姜殿义,男,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被执行人郭玉涵,女,汉族,职业教师,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殿义与被执行人郭玉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借款人民币50000元;2017年6月6日已冻结被执行人郭玉涵在肇州县农商银行工资卡(卡号:6212280005600134972),扣够51200元止(含案件收费550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1民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慧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