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殿义与被执行人郭玉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殿义,郭玉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姜殿义,男,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被执行人郭玉涵,女,汉族,职业教师,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殿义与被执行人郭玉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借款人民币50000元;2017年6月6日已冻结被执行人郭玉涵在肇州县农商银行工资卡(卡号:6212280005600134972),扣够51200元止(含案件收费550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1民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慧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