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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甘敏与被告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敏,韩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619号原告:甘敏,女,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川,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韩松,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甘敏与被告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甘敏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敏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甘敏负担。审判员  戚祥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惠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