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新海与孙浩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海,孙浩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061号原告:张新海,男,195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灵芝,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浩然,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归德路与文化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5714313N。负责人:杨广伟,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新海与被告孙浩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与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的(2017)豫1426民初3412号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豫1426民初3412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张云鹏审 判 员 蒋 朕人民陪审员 张利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潇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