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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爱勤与被执行人黎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爱勤,黎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赵爱勤,女,194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黎记红,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爱勤与被执行人黎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07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该判决书限被告黎记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爱勤款项21666.67元。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黎记红位于驻马店市开源大道西段明珠港湾住宅小区5号楼东3单元903房屋(房屋测量号010192000201)一套。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黎记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爱勤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考春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