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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建良、孙永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良,孙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良,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孙永军,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永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花官分理处账户62×××64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永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花官分理处账户62×××64存款530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2×××35)。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金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