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民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肃北县三仁矿业有限公司与酒泉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肃北县三仁矿业有限公司,酒泉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民终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肃北县三仁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英,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酒泉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金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周,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肃北县三仁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酒泉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肃北县三仁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肃北县三仁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上诉人肃北县三仁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克杰审判员 张秀荣审判员 崔莉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国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