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思国与徐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思国,徐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民初1933号原告杨思国,男,汉族,1983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徐婷,女,汉族,1989年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杨思国诉被告徐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思国,被告徐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思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27700元整;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5日,被告徐婷欠原告轮胎款计人民币贰万柒仟柒佰元整,并当场写下欠条一份,然后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款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徐婷辩称,车子是2015年3月份买的,她和她前夫是2017年6月5日离婚的,车子一直不是她经手的,她也不知道前夫欠了这么多钱,车子原来是她前夫的,到2016年才过户到她名下,离婚的时候说的很清楚各自债务各自偿还。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被告徐婷因欠原告杨思国轮胎款,故向原告杨思国写下欠条一份:“今欠到杨思国轮胎款计人民币(大写):贰万柒仟柒佰圆整,身份证号:。欠款人:徐婷”,后经原告杨思国反复催还,被告徐婷至今未还款。原告杨思国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尚欠原告27700元的轮胎款。被告徐婷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依据原告杨思国提供的欠条可认定被告徐婷拖欠轮胎款的事实,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轮胎款人民币277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婷��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杨思国支付货款人民币27700元。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被告徐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何 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