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爱亮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53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爱亮,又名王二民,男,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爱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建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爱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王爱亮酒后驾驶沪C×××××号小型轿车自新沂市××××城至××××工业园新沂××××××有限公司,与前来讨要工资的王某等人发生纠纷,被王某举报至新沂市公安局。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告人王爱亮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1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王爱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爱亮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王某、马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爱亮的供述与辩解,监控抓拍照片,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爱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爱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爱亮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爱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赵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