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崔伯成、怀远县山西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伯成,怀远县山西米业有限公司,阙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崔伯成,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执行人怀远县山西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城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88599433D。法定代表人阙玉喜,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阙玉喜,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伯成与被执行人怀远县山西米业有限公司、阙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伯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