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王秀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王秀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王秀道,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方胜忠与被执行人王秀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秀道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定城镇支行存款298元至定远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账户13×××41(开户行:农行定远县支行)上。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福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