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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谭永明与俞建、王静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永明,俞建,王静,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房管站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885号原告:谭永明,男,1948年2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翠,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建,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晗,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昊,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第三人: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哈密道**号。法定代表人:杨为民,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鹭,女,该站干部。原告谭永明与被告俞建、王静及第三人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房管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谭永明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纠纷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谭永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永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谭永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红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雅楠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