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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康顺塑业有限公司与张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康顺塑业有限公司,张永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141号原告:浙江康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横路乡横路村。法定代表人:王文华,总经理。被告:张永生。原告浙江康顺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康顺塑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康顺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金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竹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