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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43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魏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魏科辉,陈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3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552、552-1、554、556、556-1号。代表人:卢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魏科辉,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余姚市乐尔康营养配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陈棵,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余姚市乐尔康营养配餐有限公司股东,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魏科辉、陈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7501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093564.4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月华苑25幢506室的房地产本院已拍卖成交,成交价为980000元,其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