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11259苏州坤晖塑业有限公司与邵宏祥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坤晖塑业有限公司,邵宏祥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259号原告:苏州坤晖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9137175N,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慈城路500号3幢。法定代表人:邵宏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刚,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宏祥,男,1971年11月1日,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原告苏州坤晖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宏祥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苏州坤晖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坤晖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坤晖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汤秋婷书 记 员 周玉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