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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11259苏州坤晖塑业有限公司与邵宏祥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坤晖塑业有限公司,邵宏祥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259号原告:苏州坤晖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9137175N,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慈城路500号3幢。法定代表人:邵宏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刚,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宏祥,男,1971年11月1日,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原告苏州坤晖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宏祥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苏州坤晖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坤晖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坤晖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汤秋婷书 记 员  周玉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