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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玉成与钟明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成,钟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成,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被执行人:钟明刚,男,1981年3月1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本院在执行刘玉成申请执行钟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明刚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执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永利审判员  宋文彬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慧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