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陈且明、张连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陈且明,张连梅,陈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4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永怀东路2号希尔顿大酒店旁。负责人:汪鸿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该行员工。被告:陈且明,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张连梅,女,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陈且明配偶。被告:陈默,男,汉族,1993年6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与被告陈且明、张连梅、陈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耿怀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