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4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关岭自治县旅游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关岭冰雪旅游度假村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岭自治县旅游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关岭冰雪旅游度假村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4民初699号原告关岭自治县旅游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自治县顶云电商园*栋*楼。法定代表人:周文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贵州省关岭冰雪旅游度假村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关岭自治县旅游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关岭冰雪旅游度假村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关岭自治县旅游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岭自治县旅游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关岭自治县旅游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喻 书 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玉(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