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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红旗、魏志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红旗,魏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田红旗,男,生于1969年11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魏志林,男,生于1956年9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再审申请人田红旗与被申请人魏志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324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红旗申请再审称:原被告的借贷关系不成立,被告未实际使用原告的借款。要求对原审进行再审,撤销原审判决。本院认为,原审被告田红旗向原审原告魏志林借款,有田红旗给魏志林出具的借据为证,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魏志林要求田红旗偿还借款本息,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申请人田红旗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其请求。故其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红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苏 罡审判员 王韶云审判员 水葆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云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