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宣城市长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长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615号申请人: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孙继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宣城市长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宣城市长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万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宣城市长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