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振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刑初49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振齐,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公诉���关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振齐犯敲诈勒索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7月1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根生出庭支持公诉,指控: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振齐与被害人蒋某通过交友软件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期间二人共同进行网上彩票赌博,被告人杨振齐因此透支信用卡30000元,并认为是被害人蒋某导致其欠债。2017年5月5日至9日,被告人杨振齐通过微信及电话联系被害人蒋某,以将被害人裸照发到孩子的学校相威胁,向其索要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迫于无奈,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杨振齐人民币3000元,后因被告人继续索要,遂报警。案发后,被告人杨振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振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振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式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振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振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振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振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赔被害人损失,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振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潘 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董月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