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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莉与被告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莉,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民初560号原告:王丽莉,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杨华,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王丽莉与被告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杨华偿还原告王丽莉借款本金118000元;2.被告杨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9日,被告杨华因欠缺资金向原告王丽莉借款118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10日。借款后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王丽莉诉至法院。被告杨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9日,被告杨华向原告王丽莉借款118000元,并为原告王丽莉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1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王丽莉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杨华偿还原告王丽莉借款本金118000元;2.被告杨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王丽莉提交的借据以及原告王丽莉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杨华向原告王丽莉借款本金118000元,并为原告王丽莉出具借据一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杨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王丽莉要求被告杨华偿还借款本金11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被告杨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偿还原告王丽莉借款1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公告费260元,三项合计2920元,由被告杨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智辉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人民陪审员  宋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