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子成与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成,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844号原告:王子成,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潘军,男,52岁,汉族,现住址不祥。原告王子成与被告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子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45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545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二枚借据,约定分别于2015年4月15日和2015年12月20日还款,逾期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被告信息,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子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由本院返还给王子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苗达奇 来源:百度搜索“”